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99號原告 黃春馨 被告 江能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
4年8月11日就坐落臺中市0000000000○○○區○○段○○○○號之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不成立,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買賣契約之總價款約定為新臺幣(下同)3,470,000元,此有土地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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