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緝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9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劉俊祥前於民國93、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自94年10月6日起至95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於94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4年度林易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於95年間繼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5年度林簡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再因竊盜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⑤又因詐欺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7年度花簡字第6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上開①③罪刑,嗣經花蓮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裁定減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3月又15日、1月,並與不應減刑之④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又15日確定。上開①③④⑤罪刑,再經花蓮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入監與②罪刑合併執行,已於97年10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98年3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2月3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竹圍大華社區工作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海洛因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俊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 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4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分裝袋│壹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二│透明塑膠削尖分裝吸管│壹支││├──┼───────────┼──┤││三│注射針筒│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