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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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 劉李寳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萬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萬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剩餘不動產尚未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29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4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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