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各該判決之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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