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楊達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慶賢 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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