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本院105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18日所為105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家聲再字第
1號裁定駁回在案,足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賴淑芬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