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6號
原告城鈦工程行即 李順宗
訴訟代理人 李松濂
被告 翁子甯 即 佶信 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7日9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