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1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今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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