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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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92號

原告崧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萍慧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盈淳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 湖簡 字第 292 號裁定(111.03.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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