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憲榮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