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憲榮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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