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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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20號
原告鋼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德林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