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武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武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腦壹組、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叁拾陸
張、六合彩對獎單捌張及帳單壹拾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
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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