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尹王政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曉佩
被   告  王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士簡字第49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補正坐落在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第三零七一五號
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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