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孟軒
被 告 鄭機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