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EFFERYD.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JEFFERYDEVO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伍肆公克)沒
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欄中所記載「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
0.4625公克)」之事實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
餘淨重0.2554公克)」。
二、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搖頭丸1顆為第二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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