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順恩
訴送代理人  陳惠婷
被   告 玉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輝
原告與被告玉鈞機械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玉鈞機械有限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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