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陸碧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5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另請
  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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