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董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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