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朱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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