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原   告  許開庠
被   告  吳啟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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