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可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香
被   告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6月間簽訂「加盟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受大環境景氣之影響已申請暫時停
業,故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之前原告給付
之履約保證金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第29條約定可
知,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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