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收購台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正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正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起訴程式顯然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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