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上訴人 邱進男
邱培綸 被上訴人 葉利卿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0年11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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