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王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夢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6年度鳳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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