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右聲請人因與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九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八號判例、七十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裁定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九八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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