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己○○
庚○○壬○○○子○○癸○○原告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
戊○○丁○○甲○○美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案部分業經發回原審法院,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