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六О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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