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簽賭單拾張、港號彩柱速見表壹張、港號歷期開牌單伍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入。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