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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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裕國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裕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2,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47元;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3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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