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7月24日下午3時15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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