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裕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1年2月15日所提民事反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所示,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639元(計算式:1,342,639=0000000×0.05%×(3+206/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上開訴訟費用未據被告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