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元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李瑞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承認部分證人有以電話聯絡表示請其代為調海洛因,並辯稱於 楊家賓 向其購買海洛因時,交付舌下錠粉末,惟本案犯罪事實業經證人 白邦耀 、楊家賓、 文如石洪懿麒溫棟樑簡進然 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等可證,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偵查中原坦承犯行,後又具狀否認,並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反覆,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供稱僅靠政府補助維生,現無住所可供居住,又涉犯本件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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