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裕國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追加被告張素月追加被告陳光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