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聲請人 池賽蘭 相對人 吳木森 即失蹤人現應為.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木森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吳木森(男,民國前00年0月000日生,原住南投縣○里鎮○○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吳木森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吳木森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偶 吳清龍 之父即相對人吳木森(男,民國前00年0月000日生,原住南投縣○里鎮○○路○號)於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因行方不明除籍,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六十一年,因吳清龍已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死亡,聲請人與相對人其他子女並無連繫,為辦理吳清龍之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抄付遷出用戶籍謄本申請書、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本院准予備查通知等件為證。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