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丙○○
甲○○乙○○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同被告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五樓(現另案在桃園分
監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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