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一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林政憲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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