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1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陳凱平歐宇倫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惠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淑 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