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鄭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九五號),,本院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增列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及告訴代理人 林志輝 於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記載:「(問:侵占款項,是否付清?)侵占的部分,全部付清,但我們要求的律師費,他沒有給付」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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