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景翔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景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許景翔因持有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興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銳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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