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五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BERN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BERNARDFRANK)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向建聯有限公司(下稱建聯公司)租賃門牌號碼台北市○○○路○○○○號十樓房屋居住,由建聯公司提供冷氣機、冰箱、烘乾機使用,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搬家之際,將上述建聯公司,所述冷氣機等物品侵占入己。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涉犯侵占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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