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735元,及其中99,435元自95
年5月30日起至95年7月3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另自95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