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平西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平西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猥褻之光碟 陸佰 肆拾玖 片及漫畫 陸拾陸 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劉平西自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B1樓「R-ZONE」商店之負責人,其知悉店內陳列之影音光碟片及漫畫,均為內含有暴力、脅迫使人無法抗拒而為性交、性虐待之猥褻影片及圖片,竟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漫畫以營利之犯意,將前揭猥褻影音光碟及漫畫公然陳列在上址營業店面內,並擬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40元;每本漫畫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嗣警於同年11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猥褻之光碟片649片及漫畫66本,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平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及扣案光碟翻拍照片6張、扣案漫畫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片、漫畫並公然陳列之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無前案記錄,素行良好,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足徵其知所悔悟之態度,又衡諸其持有猥褻光碟、漫畫之數量、犯罪動機、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649片及漫畫66本,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理由及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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