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丙○○
竹安臘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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