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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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90,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