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46號
原   告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劉麗香
被   告  林政侑東和汽車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貞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中古車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陳貞妙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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