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百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蘭
相 對 人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
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201號民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惟尚查無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紀
錄,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
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