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天彪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對無當
事人能力之林天彪提起本件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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