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5號聲請人 尹娟 即泰舒福養生館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人 張璠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低收入戶,且屬經允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法律文件撰擬扶助等情,有前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至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15頁),顯示聲請人101年度所得僅10萬元,名下僅1輛福特國產汽車(1,59
6立方公分),別無其他財產等情,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經調取聲請人所提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63號都市計畫法事件案卷審酌,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