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沈麗美 (即 李黃炳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242│├──┼─────────────┼────────┼───┤│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274│├──┼─────────────┼────────┼───┤│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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