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威徹 代理人 張淂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協科資訊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1年8月21日│42,641元│GN0000000│││限公司 蕭陳德 │行晴光分行││││└──┴───────┴─────┴──────┴─────────┴─────┘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